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珊 瑚 礁 學 會 章 程
111.1.15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灣珊瑚礁學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維護珊瑚礁自然生態平衡,保護珊瑚礁環境品質,確保珊瑚礁自然資源,促進珊瑚礁學術研究活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調查與研究珊瑚礁生物資源,保護珊瑚礁棲地,研擬合理利用方針與計畫。
二、保育珊瑚礁生物及生態。
三、加強維護珊瑚礁環境,確保海域水質潔淨,消弭危害珊瑚礁生態之活動。
四、舉辦珊瑚礁生態之環境教育活動及出版宣導刊物。
五、協助推展正當珊瑚礁休閒活動。
六、聯繫及促進國內相關機構之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環境保護署。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為新臺幣 500 元,每年應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 1,000 元。
二、團體會員:入會費為新臺幣 2,000 元,每年應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 10,000 元。派代表一人,以便行使會員權利。
三、預備會員:未滿二十歲或在學學生,入會費為新臺幣 500 元,每年應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 200 元。
四、贊助會員:對本會提供贊助者,得由理事會通過,聘為贊助會員。
五、永久會員: 本會個人會員一次提繳常年會費新台幣 10,000 元,或以本會名義承接各項研究計畫、三年內累積提繳本會行政管理費用達新台幣 200,000 元以上,得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本會永久會員,終身免繳常年會費。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預備會員須檢附相關證明,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為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預備、贊助會員不具有前項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 2 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修正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一、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選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提名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一、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二、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委員會、研究調查小組、及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榮譽理事長為永久任期制,榮譽理事、顧問之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會員人數超過三○○人以上時,得依比例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改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選舉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之較多數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之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次: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